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逐渐成为各国近年来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诸多类似“AI复活”现象带来的伦理问题、侵权问题也逐一浮出水面。
针对这些问题,各国在立法层面上的回应各不相同。今年3月13日,欧洲议会就以523票赞成、46票反对和4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这是历时三年以来,欧盟人工智能监管立法终于迎来的重大进展,距离正式出台指日可待。
而针对人工智能立法,中国的专家学者同样在进行类似的思考和讨论。
3月16日,“AI善治论坛 人工智能法律治理前瞻”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举办,会议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下称《建议稿》),起草专家组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七家单位的专家组成。
这份学者建议稿共分九章九十六条,其中包含一般原则、发展与促进、权益保护、安全义务、监督管理、特殊应用场景、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涵盖未来人工智能治理的主要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在会上指出,人工智能立法,需要明确定位和目标,确定调整范围和对象,提炼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重点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并为技术进步和制度完善预留接口。
在第一章总则中,《建议稿》提出,将法治与德治结合,强调科技伦理审查的重要性。《建议稿》将科技伦理审查原则置于所有基本原则首位,强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过程中科技伦理的重要调控作用。任何技术的创新发展都不应当以牺牲个人权益为代表。此外,《建议稿》也提出了算力资源发展成为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明确人工介入原则,最大限度控制技术风险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建议稿》第三章中是“使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第三章提出,将平等权作为使用者权益保护的首项权利,能够预防“唯数据主义”导致的人工智能产品、服务被应用于不合理、不科学的社会群体分类目的。此外,《建议稿》还提出,知情权是使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此项权利是使用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建议稿》还正面回应了生成内容知识产权问题,采用“按照贡献程度”的动态认定模式明确相关的权利主体,并且明确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或专利法对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或者“发明创造”予以判断;同时,《建议稿》否定了人工智能作为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仅允许个人、法人等法律主体作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权利主体。
而针对此前算法带来的劳工权益问题,《建议稿》也提出关注劳动者和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针对人工智能技术被用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这一情形,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开展不合理、不合法的监控活动,禁止完全依据人工智能决策结果作出惩罚、解雇等决定。此外,《建议稿》还特别关注到数字弱势群体可能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明确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应当专门增设面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特殊功能模块。
而对于超越人类智能、具有显著不可控风险的通用人工智能研发者,《建议稿》也提出,应当在研发活动中,采用价值对齐等技术手段确保风险可控,根据风险、系统能力进行阶段性风险评估,向人工智能主管部门报送红队测试结果、严重安全事件等信息。基础模型应用于千行百业,建议稿对基础模型衍生开发、开源模型使用限制作出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认为,《建议稿》以促进产业发展为主要特色。她指出,在目前全球激烈竞争的格局下,“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领先的追赶者”的独特国际生态位要求我们在技术和产业的国际竞争中必须以发展为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安全问题也需要通过技术发展来回应和解决。因此《建议稿》中设立“促进与发展”专章,也在监督管理、责任设置等方面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减轻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