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洁 本报记者 | 付朝欢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支持中小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内,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发展规划科学可行、创新能力突出、治理服务高效的产业集聚区,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2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在江苏、广东、安徽等地分别推动设立了15个合作区,有效带动了中小企业对外合作,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在新形势下,各地更加重视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将加强合作区建设作为推进高水平开放合作的重要抓手,但合作区发展仍存在产业竞争力有待增强、对外合作水平有待提升、服务和治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开放高地,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在申报认定方面。
《暂行办法》明确合作区申报主体为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符合《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且合作区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不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
《暂行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评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合作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在动态管理方面。
《暂行办法》要求,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合作区于每年3月31日前梳理总结合作区上一年度发展报告,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合作区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五年;合作区发生名称、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申报主体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完成变更。
《暂行办法》强调,合作区存在虚假申报或存在数据造假,不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等情形,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认定。
――在促进发展方面。
依据《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资源协调、动态跟踪和业务指导,统筹推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发挥中小企业双多边对外合作机制作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展会论坛、经验交流、跨境撮合、人员培训等活动,加大中小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支持力度。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协调性,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服务力量与服务资源下沉,提升协同服务、精准服务、智能服务能力,为合作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多层次的服务,并加强合作区在国际化发展创新做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总结,树立标杆形象,进行宣传和示范推广。
合作区将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和资源禀赋,聚焦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推动内外资源互联互通,支持合作区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产业合作等领域对接国际优质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