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姗
9月8日,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主要是推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协同发展,统一相关政策标准,尤其是关于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情况,完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主要是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从关于企业债券部分的修订情况看,变动主要集中在发行审核和存续期管理方面。
一是企业债券依然保留了原有的部分特征,即企业债券保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等制度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对于企业债券募投项目的审核职责。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发行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专项意见。保留了原企业债券申报文件之一“资产清单”。
二是在注册发行、信息披露、投资者管理等方面或产生一些变化。如一般发行主体要求一致,但尚未明确优质主体等支持政策的衔接;发行效率有望提升,发行更加灵活度;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尚未做明确要求;资产负债率尚未做明确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将更加完善。
过渡期后,拥有合适项目需要长期资金的主体、私募融资规模较大的中高级主体、非跨品种融资的主体、容易获得担保资源的主体,未来或会继续选择发行企业债券。对于受影响较大的低级别主体,需衡量担保增信的成本降低效果来选择发行和增信方式。
(作者系中证鹏元研究发展部研究员)